农机事故认定与复核

山东省济...

基本编码:JN370828NY370720247000

实施编码:11370828MB286282714370720247000

事项版本:52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金乡县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化管理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金乡县农业农村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省级、市级、县级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办理时间 0:00-24:00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百兴路1号金乡县政务服务中心农机分中心一楼3号窗口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联办件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其他、窗口领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各地公安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农机事故认定书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县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农机分中心(金乡县百兴路1号)1楼3号综合窗口
电话:0537-8735305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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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制定机关 农业部
发布令号(文号) 2011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机事故,农业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派员参与调查处理。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农机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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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接到农机事故报案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农机事故认定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申请人从办理窗口领取或从山东省政务服务网下载后填写
农机事故复核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自行书写
农机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农业农村局
农机事故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农业农村局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审查 分析、判断事故发生原因,确定双方责任。 当场 掌握事故发生原因
决定 进行责任认定 当场 认定双方责任
办结 出具农机事故认定书 当场 出具农机事故认定书

流程图

行使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机事故,农业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派员参与调查处理。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金乡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济宁市金多县金乡街道金珠东路5号和为贵社会治理服务中心二楼金乡县公共法律服务大厅3号窗口 0537-8722516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金乡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光明路9号9楼912室 0537-8720933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哪些事故属于农机事故?
解答 农业机械在乡以下道路(不含乡道)以及农村的其他作业场所发生的事故。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农机分中心(金乡县百兴路1号)1楼3号综合窗口
    电话:0537-8735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