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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0-11-20 11:09 信息来源: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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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市监行罚送达公告〔2020〕170号

当事人:金乡县聚鑫纺织有限公司等237家企业   

根据《山东省工商局关于持续开展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专项工作的通知》(鲁工商办字〔2017〕269号)、济宁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规范推进“僵尸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济市监字[2019]44号)精神,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查询,金乡县聚鑫纺织有限公司等237家企业连续两年或两年以上未报送年报,且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经局领导批准,2020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金乡县聚鑫纺织有限公司等237家企业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已不在登记的住所从事经营活动,拨打当事人办理注册登记时所留电话也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金乡税务局发出《关于协请查询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函》,经金乡县税务局协助查询证实金乡县聚鑫纺织有限公司等239家企业连续六个月无报税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和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综合业务系统查询,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或两个年度以上均未依法在规定的期限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已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经查,当事人2018、2019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年度均未依法在规定的期限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已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已不在登记的住所从事经营活动,且拨打当事人办理注册登记时所留电话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经函询国家税务总局金乡税务局,证实金乡县聚鑫纺织有限公司等237家企业已连续六个月无报税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山东省工商局关于持续开展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专项工作的通知》(鲁工商办字〔2017〕269号)、济宁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规范推进“僵尸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济市监字[2019]44号)及《金乡县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信息》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案件来源为省、市、县局组织开展的“僵尸企业”清理专项行动;

2、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237份,证明该企业经过实地勘查已不在登记的住所经营,且自行停业已连续6个月以上的事实;

3、提取的当事人在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综合业务系统的企业年报信息打印件,证明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4、金乡县市场监管局《关于协请查询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函》、国家税务总局金乡税务局回复《金乡县市场监管局拟吊销企业名单》2018—2019年报税情况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连续六个月无报税信息。

以上证据,符合济宁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规范推进“僵尸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济市监字[2019]44号)有关要求,并已由相关人员、单位签字或盖章确认。    

因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查无下落,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20年7月9日,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属于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金乡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因金乡县聚鑫纺织有限公司等237家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查无下落,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市监行罚〔2020〕170号),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企业名单

          (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企业名单.xlsx)

 

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