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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828593615886A/2020-1186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金政办发
成文日期 2020-08-28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金政办发〔2020〕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20-08-28 17:4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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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提高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水平,切实有效解决生活垃圾收集及处理问题,着力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按照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等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深刻认识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是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和设施建设力度,实现了城乡环卫一体化全覆盖,生活垃圾收运网络日趋完善,垃圾处理能力不断提高,城乡环境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但也要看到,由于城镇化快速发展,城乡生活垃圾激增,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滞后与垃圾产生量快速增加的矛盾日益突出,城区面临着垃圾处理难的困境,如不能尽快解决,将严重影响全县城乡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提前谋划,科学评估,规划先行,加快建设,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尽快补上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短板,为全县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建立完善城区生活垃圾处理保障机制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各相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主体、收费方式等,降低收费成本,提高收费效率。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垃圾处理费收取和使用的监管,确保垃圾收费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城市环卫事业的投入并逐步增加,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所需资金要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同时,积极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和提倡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

三、加强对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城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细化任务目标,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对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力,未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强化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城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市场化运营,采取委托代收等收费模式,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做好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定价指导,合理确定收费范围及标准等;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工作的监督执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财政部门负责垃圾处理项目资金预算安排,适时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通过报纸、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分步骤、有针对性地向广大群众宣传与其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垃圾无害化处理知识,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倡导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通过大力宣传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其成效,及时全面客观报道有关信息,形成有利于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舆论氛围。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引导广大群众树立“垃圾处理人人有责”的观念,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普及垃圾分类的科学知识,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真正让“清洁城乡,共享健康”成为全社会的思想共识和自觉行动,形成有利于促进垃圾处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图文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字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金政办发〔2020〕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pdf

金政办发〔2020〕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