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jnsjxx/2020-1284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金乡县人民政府 | 组配分类 | 生态建设 |
成文日期 | 2020-08-28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1、指导意见制定的目的
提高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水平,切实有效解决生活垃圾收集及处理问题,着力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2、指导意见制定的依据
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
3、指导意见制定的必要性
城镇化快速发展,城乡生活垃圾激增,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滞后与垃圾产生量快速增加的矛盾日益突出,各级各部门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提前谋划,科学评估,规划先行,加快建设,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尽快补上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短板,为全县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4、关于生活垃圾处理保障机制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要求,要进一步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主体、收费方式等,降低收费成本,提高收费效率。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垃圾处理费收取和使用的监管,确保垃圾收费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城市环卫事业的投入并逐步增加,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所需资金要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同时,积极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和提倡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
5、关于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强化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城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市场化运营,采取委托代收等收费模式,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做好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定价指导,合理确定收费范围及标准等;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工作的监督执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财政部门负责垃圾处理项目资金预算安排,适时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6、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通过报纸、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分步骤、有针对性地向广大群众宣传与其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垃圾无害化处理知识,引导广大群众树立“垃圾处理人人有责”的观念,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普及垃圾分类的科学知识,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真正让“清洁城乡,共享健康”成为全社会的思想共识和自觉行动,形成有利于促进垃圾处理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