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填报单位:金乡县司法局填报人及电话:李亚平 8726778填表日期:2020年7月3日
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名称、文号 及条文内容 | 索要 部门 | 开具 部门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 或政务服务事项 | 取消方式 | 取消时间 | 备注 |
1 | 工程投资证明(或进度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3、《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七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已完成基础工程,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 县行政审批局 | 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 | 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局) | 告知承诺 | 2020年5月 | |
2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文件 |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2、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18〕5号)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资料:(五)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按规定审查合格。 | 县行政审批局 | 施工图审查机构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审批局) | 内部核查、信息共享平台查询、部门核验、现场检查等方式 | 2020年5月 | |
3 | 验资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县行政审批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设立登记(审批局) | 直接取消 | 2020年5月 | |
4 | 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 县行政审批局 | 水质检测机构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审批局) | 告知承诺 | 2020年5月 | |
5 |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 县行政审批局 | 公安消防部门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批局) | 内部核查、信息共享平台查询、部门核验、现场检查等方式 | 2020年5月 | |
6 | 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 县行政审批局 | 规划、环保等部门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批局) | 内部核查、信息共享平台查询、部门核验、现场检查等方式 | 2020年5月 | |
7 | 验资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县行政审批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变更登记(审批局) | 直接取消 | 2020年5月 | |
8 | 验资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 县行政审批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道路客运经营(含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变更(审批局) | 直接取消 | 2020年4月 | |
9 | 验资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 县行政审批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变更(审批局) | 直接取消 | 2020年4月 | |
10 | 清税证明 | 1、《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注销便利化改革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19〕14号)明确规定:“企业在注销时需要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企业税务清税信息的,不再收取企业纸质清税证明文书。”2、《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明确规定:“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清税证明文号。”3、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注销便利化改革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19〕14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注销登记业务,参照五部门联合《通知》执行。 | 县行政审批局 | 税务部门 | 市场主体注销登记 | 依托数据交换平台,可以核验的,数据共享。无法核验的,对已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的一般注销仍需提交。 | 2019年3月 | |
11 | 独生子女死亡(伤残)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死亡证明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伤残证明由县残联出具残疾证明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直接取消 | 2020年 | 山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显示该事项为非依申请事项 |
12 | 无房证明 | 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 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 号)规定“租住商品住房,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 号)规定“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关于印发《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住字〔2019〕46号)规定“第二十二条因租住本市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数据查询 部门核验 | 2020年7月13日 | 职工及其配偶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办理租房提取业务。其中,曲阜、邹城、鱼台、梁山的无房信息由公积金中心负责核验,其他县市区通过大数据推送信息进行核验。 |
13 | 办理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推荐需提供《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现场检查报告》及省级工作机构认定审核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一)产地环境条件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审核规范》(农办质〔2018〕15号)第十二条 环境和产品质量证明材料:(一) 《产地环境调查报告》;(二)《产地环境检测报告》;(三)《产品检验报告》;(四)《产品抽样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 第十四条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四)产地环境说明;第二十二条 申请无公害产品认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四)产地环境说明;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第八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地环境条件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审核规范》(农办质〔2018〕15号)第十三条 检查员现场检查材料:(一)《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现场检查报告》;(二) 省级工作机构认定审核报告。 | 农业农村局 | 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 无公害认定推荐 | 部门核验 | 2020.7.1 | |
14 | 办理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推荐需提供《产地环境调查报告》、《产地环境检测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及《产品抽样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第八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产地环境条件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审核规范》(农办质〔2018〕15号)第十二条 环境和产品质量证明材料:(一)《产地环境调查报告》;(二)《产地环境检测报告》;(三)《产品检验报告》;(四)《产品抽样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 第十四条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四)产地环境说明;第二十二条 申请无公害产品认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四)产地环境说明; | 农业农村局 | 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 无公害认定推荐 | 部门核验 | 2020.7.1 | |
15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证明 |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2010年3月3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实行社务公开制度,定期向成员公布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公开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的到账和使用情况,接受本社成员的查阅和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对国家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第二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财务等报表。 | 农业农村局 | 金乡县行政审批局 | 指导、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开展相关服务和监督 | 数据查询 | 2020.7.1 | |
16 | 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 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3.《山东省档案条例》(2004年4月2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档案,须凭介绍信、居民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证明。 | 金乡县 档案馆 | 查阅人所在单位 | 开放档案利用服务 | 直接取消 | 2020.7.1 | |
17 |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7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县法律援助中心 | 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 | 法律援助 | 告知承诺 | 2020.7.24 | |
18 | 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税函 〔1995〕292号) | 税务局 | 纸媒 |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向税务机关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版面。 | 不再提交。取消登报要求。 | 2019年7月24日 | |
19 | 税收票证遗失登报声明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 税务局 | 纸媒 | 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需提供原持有联次遗失登报声明。 | 不再提交。取消登报要求。 | 2019年7月24日 | |
20 | 税务登记证件 | 《纳税服务规范》 | 税务局 | 行政审批局 | 3.1 已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但未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的缴纳人、扣缴人,在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时,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 不再提交。改为部门内部核查。 | 2019年7月24日 | |
《纳税服务规范》 | 税务局 | 行政审批局 | 3.2 纳税人办理发票真伪鉴定时,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 2019年7月24日 | ||||
《纳税服务规范》 | 税务局 | 行政审批局 | 3.3 纳税人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手续时,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 2019年7月24日 | ||||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 税务局 | 行政审批局 | 3.4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时,需提供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 | 2019年7月24日 | ||||
21 | 营业执照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相关培训资料的通知》(税总办函〔2015〕1089号) | 税务局 | 行政审批局 | 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需提供营业执照。 | 不再提交。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替代。 | 2019年7月24日 | |
22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纳税服务规范》 | 税务局 | 市场监管局 | 5.1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税务登记事项时,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 不再提交。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替代。 | 2019年7月24日 | |
《纳税服务规范》 | 税务局 | 市场监管局 | 5.2 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申请车船税退抵税时,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 |||||
23 | 投资、联营双方资质证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5号) | 税务局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 企业因改制、资产整合,办理免征土地增值税核准时,需提供投资、联营双方的资质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2019年7月24日 | |
24 | 旧房转为改造安置住房的证明材料 | 《纳税服务规范》 | 税务局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办理免征土地增值税备案时,需提供政府部门将有关旧房转为改造安置住房的证明材料。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2019年7月24日 | |
25 | 开发立项证明 | 《纳税服务规范》 | 税务局 | 发改 部门 |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且增值率不超过20%,办理免征土地增值税核准时,需提供开发立项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2019年7月24日 | |
26 | 软件产品、动漫软件检测证明材料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 税务局 | 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 | 纳税人办理软件产品、动漫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需提供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 不再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 2019年7月24日 | |
27 | 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 税务局 | 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 纳税人办理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备案时,需提供通过相关资质认定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 | 不再提交。有机肥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 2019年7月24日 | |
28 | 有机肥产品外省备案证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 税务局 | 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纳税人办理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需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 | 不再提交。 | 2019年7月24日 | |
29 |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7〕83号) | 税务局 | 通过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相关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 纳税人办理生产、批发和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备案时,需提供通过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相关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 | 不再提交。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 2019年7月24日 | |
30 | 补办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相关材料 | 《纳税服务规范》 | 税务局 | 出厂检测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局、工商局、市场监管局 | 纳税人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生丢失损毁,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发时,根据不同情形,需提供车辆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外国人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收据联。 | 不再提交。根据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全面实现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部门间信息共享。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有关纳税业务以及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不再需要提供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据此,纳税人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生丢失损毁的,已无补办必要。 | 2019年7月24日 | |
31 | 占用耕地证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 | 税务局 | 自然资源规划局 | 14.1 纳税人占用耕地建设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等交通运输设施,办理减征耕地占用税备案时,需提供交通运输设施占用耕地证明。 | 不再提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自2019年5月28日起,纳税人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方式由备案改为直接申报享受。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申报时无需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可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2019年7月24日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 | 税务局 | 自然资源规划局 | 14.2 纳税人占用耕地建设军事设施,办理免征耕地占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军事设施占用耕地证明。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 | 税务局 | 自然资源规划局 | 14.3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办理减证耕地占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占用耕地证明。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 | 税务局 | 自然资源规划局 | 14.4 纳税人占用耕地建设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办理免征耕地占用税备案时,需要提交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证明。 | |||||
32 | 公共交通车船证明 | 《纳税服务规范》 | 税务局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局 | 纳税人办理公共交通车船减免车船税备案时,需提供单位证明、车船产权证(行驶证)和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明。 | 不再提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自2019年5月28日起,纳税人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方式由备案改为直接申报享受。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申报时无需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可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2019年7月24日 | |
33 | 农村居民车船证明 | 《纳税服务规范》 | 税务局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局 | 纳税人办理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减免车船税备案时,需提供农村居民个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车船产权证(行驶证)。 | 不再提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自2019年5月28日起,纳税人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方式由备案改为直接申报享受。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申报时无需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可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2019年7月24日 | |
34 | 单位性质、个人身份证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 | 税务局 | 公安局 | 17.1 农村居民等困难群体办理减免耕地占用税备案时,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 不再提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自2019年5月28日起,纳税人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方式由备案改为直接申报享受。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申报时无需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可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2019年7月24日 | |
《纳税服务规范》 | 税务局 | 公安局 | 17.2 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办理暂免征收印花税备案时,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 |||||
《纳税服务规范》 | 税务局 | 公安局 | 17.3 纳税人办理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备案时,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01号) | 税务局 | 公安局 | 17.4 纳税人办理免征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备案时,需提供安置住房购买人的个人身份证明。 | |||||
《纳税服务规范》 | 税务局 | 公安局 | 17.5 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用于生活居住的,办理免征印花税备案时,需提供租赁人个人身份证明。 | |||||
《纳税服务规范》 | 税务局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纳税人本单位 | 17.6 纳税人办理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征印花税备案时,需提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家金融机构单位性质证明。 | |||||
《纳税服务规范》 | 税务局 | 公安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纳税人本单位 | 17.7 纳税人办理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备案时,需提供财产所有人身份证明、受赠单位性质证明。 | |||||
《纳税服务规范》 | 税务局 | 行政审批局、公安局 | 17.8 纳税人办理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备案时,需提供合同书立双方单位性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 |||||
《纳税服务规范》 | 税务局 | 行政审批局、公安局 | 17.9 纳税人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备案时,需提供合同书立双方单位性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 |||||
《纳税服务规范》 | 税务局 | 行政审批局、公安局 | 17.10 纳税人办理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备案时,需提供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性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 |||||
《纳税服务规范》 | 税务局 | 纳税人本单位、公安局 | 17.11 纳税人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免征印花税备案时,需提供租赁双方单位性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 | 税务局 | 行政审批局、 公安局 | 17.12 纳税人办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备案时,需提供合同书立双方单位性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 |||||
35 | 发行单位资格证明 | 《纳税服务规范》 | 税务局 |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纳税人办理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免征印花税备案时,需提供发行单位资格相关证明。 | 不再提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自2019年5月28日起,纳税人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方式由备案改为直接申报享受。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申报时无需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可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2019年7月24日 | |
36 | 不动产权属证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4号) | 税务局 | 自然资源规划局 | 19.1 纳税人办理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备案时,需提供不动产权属证明。 | 不再提交。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方式由备案改为直接申报享受。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申报时无需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可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2019年7月24日 | |
《纳税服务规范》 | 税务局 | 自然资源规划局 | 19.2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办理免征土地增值税备案时,需提供不动产权属证明。 | 不再提交。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方式由备案改为直接申报享受。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申报时无需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可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2019年7月24日 | |||
37 | 土地用途、性质证明 | 《纳税服务规范》 | 税务局 | 自然资源规划局 | 纳税人办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用途证明、承受土地性质证明。 | 不再提交。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方式由备案改为直接申报享受。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申报时无需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可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2019年7月24日 | |
38 | 改造安置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证明 | 《纳税服务规范》 | 税务局 | 人民政府、住建等相关部门 | 21.1 纳税人办理免征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备案时,需提供改造安置住房相关材料。 | 不再提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自2019年5月28日起,纳税人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方式由备案改为直接申报享受。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申报时无需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可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2019年7月24日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39号) | 税务局 |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 21.2 纳税人办理免征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建设、管理、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以及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契税、印花税备案时,需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材料。 | 不再提交。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方式由备案改为直接申报享受。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申报时无需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可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2019年7月24日 | |||
《纳税服务规范》 | 税务局 |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 21.3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办理免征土地增值税备案时,需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材料。 | 2019年7月24日 | ||||
39 | 已缴纳印花税凭证 | 《纳税服务规范》 | 税务局 | 税务局 | 纳税人办理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征印花税备案时,需提供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 | 不再提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自2019年5月28日起,纳税人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方式由备案改为直接申报享受。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申报时无需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可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2019年7月24日 | |
40 | 撤销金融机构证明 | 《纳税服务规范》 | 税务局 | 中国人民银行 | 纳税人办理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备案时,需提供中国人民银行撤销该金融机构及分设于各地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 不再提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自2019年5月28日起,纳税人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方式由备案改为直接申报享受。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申报时无需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可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2019年7月24日 | |
41 | 改制证明 | 《纳税服务规范》 | 税务局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 | 纳税人办理企业改制过程中按规定不再贴花的资金账簿、合同,以及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备案时,需提供企业改制的有关批准文件。 | 不再提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自2019年5月28日起,纳税人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方式由备案改为直接申报享受。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申报时无需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可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2019年7月24日 | |
42 |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证明 | 《纳税服务规范》 | 税务局 | 水利 部门 | 纳税人办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备案时,需提供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相关证明材料。 | 不再提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自2019年5月28日起,纳税人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方式由备案改为直接申报享受。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申报时无需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可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2019年7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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