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送达公告(山东佐泽厨具有限公司)
金行审撤字〔2021〕8号
当事人:山东佐泽厨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UEAPW4C;
住所: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缗城路金宇家居装饰城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祥胜;
成立日期:2020年11月20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研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家具销售;家居用品销售;家具零配件销售;日用家电零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钟表销售;箱包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音响设备销售;日用品销售;鞋帽零售;五金产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家用电器销售;通讯设备销售;办公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山东佐泽厨具有限公司涉嫌冒用王崴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一案,经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定2020年11月20日设立登记的山东佐泽厨具有限公司,其股东、监事王崴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的事实成立,并将调查结论《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决定书》(金市监认字〔2021〕8号)于2021年10月22日推送我局,建议依法撤销该公司设立登记。
我局认为,山东佐泽厨具有限公司冒用王崴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因通过当事人登记留存的电话以及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均未联系上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拟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金行审撤听告〔2021〕8号),我局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于2021年10月26日在金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了公告送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符合撤销登记的条件,我局决定:
撤销山东佐泽厨具有限公司2020年11月20日的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向金乡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因通过当事人登记留存的电话以及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均未联系上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金行审撤字〔2021〕8号),现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