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28593615886A/2022-0078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金政字 |
成文日期 | 2022-03-31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安排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济政字〔2022〕10号)要求,经研究,确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提高全县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九类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791元提高到88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91元提高到700元。城市低保补差水平由每人每月515元提高到555元;农村低保补差水平由每人每月385元提高到420元。
二、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029元提高到1144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769元提高到910元。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分别由每人每月638元、319元、191元提高到702元、351元、211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提标部分由镇街统筹用于购买服务,为特困人员提供照护服务。
三、儿童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936元提高到2130元;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540元提高到1694元;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78元提高到1186元。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保障标准
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54元提高到178元;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25元提高到144元。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38元提高到159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20元提高到138元。
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是落实省委、省政府保障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富裕精神要求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严格按要求落实到位。
金乡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政字〔2022〕12号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doc
金政字〔2022〕12号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