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创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别称鑫、李宁宁、戴利君、代红燕、李文文、李霄霄、孟祥雪、宋欣欣、孙秀丽、王官正、张悦、赵培佳、周思慧、朱春芬诉被申请人济宁市创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金劳人仲案字〔2022〕82号—95号)。
1、申请人别称鑫仲裁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拖欠的工资6000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6000元。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元。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周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人李宁宁仲裁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拖欠的工资12000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12000元。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元。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周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申请人戴利君仲裁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拖欠的工资6000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6000元。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元。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周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申请人代红燕仲裁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拖欠的工资6000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6000元。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元。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周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申请人李文文仲裁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拖欠的工资6000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6000元。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元。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周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申请人李霄霄仲裁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拖欠的工资6000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6000元。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元。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周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申请人孟祥雪仲裁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拖欠的工资6000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6000元。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元。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周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申请人宋欣欣仲裁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拖欠的工资6000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6000元。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元。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周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申请人孙秀丽仲裁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拖欠的工资6000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6000元。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元。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周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0、申请人王官正仲裁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拖欠的工资6000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6000元。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元。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周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1、申请人张悦仲裁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拖欠的工资6000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6000元。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元。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周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2、申请人赵培佳仲裁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拖欠的工资6000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6000元。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元。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周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3、申请人周思慧仲裁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拖欠的工资6000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6000元。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元。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周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4、申请人朱春芬仲裁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拖欠的工资6000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6000元。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元。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周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现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2年8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金乡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金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联系电话:0537-8706196
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