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28593615886A/2023-1009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金政发 |
成文日期 | 2023-09-19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扫除无效制度约束,释放市场经济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等规定,经对现行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对《关于加快金乡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4件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一、对《关于加快金乡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23〕7号)(JXDR-2023-0010001)作出修改:
(一)删除第三条第(十)项中的“奖励资金由项目所在县财政负担”;
(二)第四条第(十二)项中的“对济宁区域内获得“鲁班奖”......”修改为“对金乡区域内获得“鲁班奖”......”;
(三)第四条第(十二)项中的“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落实优质优价政策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19〕16号)要求,实行优质优价,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约定,约定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奖项的,分别按照工程合同价1.5%、1.0%、0.8%标准计取优质优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修改为“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要求,实行优质优价,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约定,约定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奖项的,分别按照1.5%、1.0%和0.8%的标准计取优质优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用于工程创优”;
(四)有效期不变。
二、对《金乡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金政发〔2022〕14号)(JXDR-2022-0010004)作出修改:
(一)第一条中的“《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修改为“《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
(二)统一登记号调整为JXDR-2023-0010003;
(三)有效期不变。
三、对《金乡县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金政发〔2021〕13号)(JXDR-2021-0010005)作出修改:
(一)有效期调整为2026年12月31日;
(二)统一登记号调整为JXDR-2023-0010004。
以上修改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四、将《金乡县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金政办发〔2022〕5号)(JXDR-2022-0020002)列为完善修订类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调整为2023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未完成修订届时自然失效。
附件:
1.《关于加快金乡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根据《金乡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进行修改)
2.《金乡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金乡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进行修改)
3.《金乡县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根据《金乡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进行修改)
金乡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关于加快金乡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
实 施 意 见
(2023年11月9日,该文件废止:金政字〔2023〕59号关于废止《金乡县人民政府关于金乡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附件2
金乡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金乡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进行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金乡县创新创造环境,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有效发挥县本级知识产权资金在促进高质量发展和加快知识产权强县建设中的引导支撑作用,根据《山东省专利条例》《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资金,是指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县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效统计纳入金乡县的授权(注册)专利商标,奖励受体包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发货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奖励等方面。
第六条 知识产权创造方面主要用于:
(一)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二)新认定高价值发明专利的资助;
(三)企业PCT国际专利授权资助;
(四)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和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奖励;
(五)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的奖励;
(六)其他与知识产权创造相关项目的资助。
第七条 知识产权运用方面主要用于:
(一)知识产权战略联盟的组建及运行等项目;
(二)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专利预警分析、专利导航、重点企业专利微导航;
(三)高价值专利培育;
(四)专利质押融资、专利评估评价、专利保险、专利证券化等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五)知识产权品牌宣传提升、地理标志运用促进;
(六)专利产业化项目;
(七)其他与知识产权运用相关的项目。
第八条 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主要用于:
(一)执法专项行动的组织与实施;
(二)执法队伍和基础条件建设;
(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及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维权援助组织建设及运行;
(四)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
(五)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及运行;
(六)知识产权保护交流与合作;
(七)其他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活动。
第九条 知识产权服务方面主要用于:
(一)知识产权大数据分析、维护服务及设备的购买;
(二)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建设;
(三)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推广与示范;
(四)商标强县、商标强企活动;
(五)知识产权重大活动组织;
(六)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和知识产权工作年终综合考核;
(七)其他与知识产权服务有关的活动。
第十条 知识产权奖励方面主要用于:
(一)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
(二)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及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一、二、三等奖的奖励;
(三)当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奖励;
(四)知识产权工作年终综合考核优秀企业的奖励;
(五)荣获其他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奖项的奖励。
第十一条 县委、县政府确定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资助与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创造:
(一)授权发明专利资助。对当年度授权的原始申请地址为金乡县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累计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实际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5000元/件,授权的国外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3000元/件;
(二)1.新认定高价值发明专利的资助。企事业单位当年度新增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价值发明专利,给予每件最高1万元补助;
2.已实施转化的可申请验收转列专利产业化项目;
(三)PCT国际专利授权专利(包括:G20成员国、新加坡及欧洲专利局),每个国家每件最高资助2万元,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专利权的,最多资助5个国家;
(四)1.新增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产品认证(不包含出资购买服务注册的商标),每件奖励1.5万元;
2.申请人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按指定国家或地区的数量奖励,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奖励0.5万元,每件最多奖励5个国家或地区。申请人在其他单一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每个国家或地区奖励0.5万元,每件最多奖励5个国家或地区;
(五)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的奖励,年内新增3件高价值发明专利的培育中心奖励3万元,在此基础上每新增1件追加1.5万元的奖励,每个中心最高奖励不高于10万元。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运用:
(一)支持省市重点产业、区域特色产业专利导航。对获得省市重点产业专利导航,给予每项不高于5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开展专利微导航,对企业自主开展产业专利微导航,择优给予每项不高于2万元奖励。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
(二)企业专利质押融资奖励。企业通过纳入金乡县统计的有效发明专利质押获得贷款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备案登记的贷款项目,发明专利质押额度每件300万元及以上,并通过质押纳入高价值发明专利统计的,按照每件不高于1万元给予奖励;
(三)专利保险补贴。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专利保险,对按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给予省市知识产权保险补贴后的剩余部分予以补贴,年度补贴总额不高于5万元;
(四)鼓励我县企业专利产业化。对我县原始创新发明专利实施并获得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保护:
(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助:支持企业积极应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维权援助经费由知识产权专项经费列支,企业维权援助经费以维权实际支出统计计算,每家企业维权援助经费不高于2万元/次,每年每家企业仅限申请1次;同一企业最多申请2次;
(二)举报假冒专利行为奖励,给予举报人奖励:1.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属实,有助于查处假冒行为的,最高给予300元奖励;2.举报人提供的情况详细,证据确凿,并积极协助案件查处的,最高给予500元奖励;3.举报人提供重大案件的情况和线索,对查处重大案件做出贡献的,最高给予1000元奖励。假冒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举报不适用本奖励政策。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服务:
重点扶持一批专业化、综合性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对在金乡县开展代理业务,当年度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所代理的发明专利授权量5件以上且新兴战略产业发明专利授权3件以上,给予不高于2万元奖励;当年度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所代理发明专利授权量10件以上且战略新兴产业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的,给予不高于5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奖励:
(一)对当年度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给予5万元奖励;
(二)对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和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三)对当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
(四)对知识产权工作年终综合考核取得优异成绩的企事业单位分别予以奖励不超过2万元;
(五)荣获其他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奖项,获得国家级奖励1万元、省级奖励0.5万元、市级奖励0.3万元。
第十七条 其他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服务、奖励等项目,以及国家和省市部署的创新工作,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年度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具体资助标准结合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执行。
第四章 申报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表:金乡县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奖励申请表、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专利清单、金乡县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金乡县知识产权工作综合评价指标考核表、金乡县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举报假冒)资金申请表、知识产权服务奖励申请表等;
(二)佐证材料:专利证书、商标证书、专利权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发明专利年费收费收据复印件、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受理通知书、专利质押融资贷款当中产生的专利评估和价值分析费发票、专利质押融资贷款质押合同、借款合同和专利权质押通知书、商标专利获奖证书、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资助奖励项目的合同、票据等。
第十九条申报时限:一般资助和奖励每半年办理一次,知识产权工作综合考核先进企事业单位年终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 申请奖励或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至奖励兑现期间必须是金乡县内的专利权人或商标所有人,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十二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资助奖励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3
金乡县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根据《金乡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进行修改)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科技创新的重大部署要求,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统筹科技创新资源,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县产业转型升级,以科技创新引领全县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对首次认定和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从县外整体新迁入的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对进入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经税前加计扣除认定的企业研发投入,在享受省市级企业研发财政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县级再按照市级补助标准的1:1 进行配套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首次纳统且研发经费不低于 100 万元的企业,县级给予 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研发经费 100 万元以上且较上年度增长超过 20%的再次纳统企业,县级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设立研发投入强度“红线”制度,对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低于1%的企业,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县级以上创新项目、研发平台和补助资金。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按山东省税务系统出具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技术输出方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奖励10万元。每年优选一批本县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技术经纪(经理)人,机构每年可最高奖励10万元,技术经纪(经理)人每人每年最高奖励5万元。同一主体、同一项技术不重复奖励。
四、激发平台创新效能
(一)支持企业建设自主研发平台。对新获批的技术创新中心、院士工作站、重点人才工程人选工作站等研发平台,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的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产业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创建新型研发机构,经省级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经国家或省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文化与科技融合基地、大学科技园等双创载体,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上市(挂牌)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方面绩效突出的,县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补助。
五、支持开展产学研合作
“中字头、国字号”知名高校院所在我县建立研发机构、中试基地、科创园区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签订共建协议,对其建设运营给予支持。对于企业与高校院所签订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择优按企业支付合作费用的5%给予补助,最高5万元。
六、强化人才创新支撑
对顶尖人才、领军人才的支持,参照中共金乡县委、金乡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人才来金创新创业的十条措施的通知》(金发〔2020〕9号)等政策标准执行。新引进外国专家按照A类(R字签证)2万元、B类1万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
七、加大科技奖励力度
对获得国家科技奖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前三位完成人中的我县人员,县财政按照特等奖50万元、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科技奖项前两位完成人中的我县人员,县财政按照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本政策支持对象包括工商注册、税收征管和统计关系均在金乡县的企业、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对于当年度存在环境违法记录、重大安全事故、欠缴税费等事项的企业、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实行 “一票否决”, 当年度不予奖励。
本政策与我县其他政策文件支持类型相同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本政策自2021年10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金政发〔2023〕9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docx
金政发〔2023〕9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