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济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关于做好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经办规程》和《济宁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办事指南》等文件规定,现将金乡县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护理机构和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申报医疗保障协议管理定点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金乡县行政区域内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医疗机构;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并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各类零售药店;经行政审批部门审核备案的各类护理机构、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和个体诊所。
已纳入医保协议管理的定点机构无需再次申报。
二、申报时间
2024年11月26日至12月13日。
三、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登录山东省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系统(http://120.223.240.14:8086/organ-ui/#/login),填报、上传定点申报相关材料。具体使用流程见附件4。
(二)窗口申报。申报地点:金乡县为民服务大厅(金珠路6号)二楼医保30号窗口,咨询电话:0537-8701096。
(三)注意事项。
1.申请新增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综合门诊部、诊所等)的申报材料由属地公共卫生管理医院统一组织填报;
2.申请新增定点零售药店的申报材料由连锁公司总部统一填报;单体药店的申报材料可选择网上或窗口申报途径报送;
3.申请新增综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网上申报完毕后,纸质版申报材料需报送经办窗口复核;
4.申请新增定点长护机构的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经办窗口审核。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新增协议综合定点(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济宁市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 医疗机构设置批复文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3.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花名册;
4. 执业医师、护士的执业证书;
5. 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
6.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及配置许可证;
7.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8.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9.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⒑市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新增协议定点零售药店提供以下材料:
1.《济宁市医疗保险协议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3.药店从业人员花名册;
4.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5.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
6.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7.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8.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9.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10.市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新增协议定点长护机构提供的材料按《关于做好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见附件4)要求办理。
五、评估时间
2024年12月16日至31日。
县医疗保障局会同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对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的机构进行现场评估。对符合要求的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
1.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3.关于做好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4.山东省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系统新增定点网上申报指南
金乡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