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济宁市途旺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FCP7P9B;
住所:金乡县城崇文大道北侧嘉欣市场;
法定代表人:徐玉燕;
成立日期:2017年8月9日;
经营范围:日用百货、服装鞋帽、电子产品、家用电品、纺织品、化妆品、洗涤用品、钟表、眼镜、箱包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济宁市途旺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张海青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一案,经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定2017年8月9日设立登记的济宁市途旺贸易有限公司,其监事张海青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的事实成立,并将调查结论《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决定书》(金市监认字〔2024〕12号)于2024年9月29日推送我局,建议依法撤销该公司设立登记。
我局认为,济宁市途旺贸易有限公司冒用张海青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因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未联系上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拟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金行审撤听告〔2024〕12号),我局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于2024年9月30日在金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了公告送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符合撤销登记的条件,我局决定:
撤销济宁市途旺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8月9日的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向金乡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因通过公司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未联系上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金行审撤字〔2024〕12号),现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