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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收费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06 15:34 信息来源:金乡县发展和改革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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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报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物业服务收费相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部门管理职责

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相关政策,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县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全县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指导镇街并共同加强对社区物业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管,负责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物业服务收费中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及相关工作。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金乡县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见附件1、2),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小区服务星级、服务质量在对应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业主通过合同约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按照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物业服务收费的减免

1.普通住宅交付后连续空置六个月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前向物业服务企业申请,经双方确认(原则上以水、电、气使用量为衡量标准),空置期间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当实际执收标准低于合同约定标准时,按实际执收标准计算)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60%交纳。

2.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予以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比例,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当实际执收标准低于合同约定标准时,按实际执收标准计算)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属于其他物业的,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协商确定。

3.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车位连续超过1个月未停放机动车的,应由车位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自车位未停放机动车之日起免收停车服务费。

4.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向业主告知相关减免政策、制定减免细则,及时为业主办理减免手续。

四、共有收益管理费的扣除比例

利用物业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所有,按照《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前款规定的收益资金的,除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外,不得挪作他用。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费的扣除比例,不得超过收益资金的20%。

五、车位场地使用费等

长期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月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金乡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按照车位租赁费标准执行。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小时收取费用,停放时间不超过2小时的不收费;超过2小时的,第一个小时收费2元,以后每小时加收1元,全天累计最高收费8元。

六、免费办理出入证

物业服务企业对人员、机动车实行出入管理的,应当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必要的出入证(卡)。免费配置人员出入证(卡)每户不超过5张、机动车出入证(卡)每车1张。因遗失、损坏等需要补办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但不得以此形式变相获利。

七、明码标价及公示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具体样式可参考《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公示栏》进行公示(见附件3)。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计费方式与起始时间、收费标准与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并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保证金、押金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不得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

本通知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解释。未涉及条款按照《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涉及部门职能调整的,按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责由相应部门组织实施。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金发改[2019]9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相关事项的通知》(金发改[2022]25号)同时废止。期间因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实施、政府定价目录调整等涉及相关内容变动的,按照新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金乡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2.金乡县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前期停车服务费、前期临时停车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3.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公示栏

金乡县发展和改革局            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6日

附件1

金乡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分类及

      标准

服务

等级

收费标准(元/平方米·月)

无电梯(下浮不限)

有电梯(下浮不限)

一星级

0.20

0.50

二星级

0.35

0.80

三星级

0.45

1.00

四星级

0.60

1.30

五星级

0.75

1.60

附件2

金乡县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前期停车服务费、前期临时停车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标准项目

收费标准

(元/月·车位)

浮动幅度

车位租赁费

地上

80

下浮不限

地下

180

前期

停车服务费

25

前期

临时停车费

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小时收取费用,停放时间不超过2小时的不收费;超过2小时的,第一个小时内收费2元,以后每小时加收1元,全天累计最高收费8元。军警车辆免费停放。

附件3

xx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公示栏(参考样式)

物业公司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名称


本小区物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提供服务等级

星级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普通住宅

(前期)

物业公共服务费(元/平方米·月)

车位

租赁费

(元/平方

米·月)

停车服务费(元/月·车

位)

车位场地使用费(元/月·车位)

代办

服务

费用(元/月·户

特约

有偿

服务

收费

出入证

(卡)

工本费

临时停放机动车

四种收费“减免”情况

一、分批交付减免幅度:因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未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减免XX%。

二、房屋空置减免幅度:房屋交付后,经确认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前向物业服务企业申请,经双方确认(原则上以水、电、气使用量为衡量标准),房屋空置期的物业服务费减收XX%。

三、普通住宅的储藏室、车库不得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之内,但改变设计用途用于居住的除外。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连续超过1个月未停放机动车,免收停车服务费。

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小时收取费用,停放时间不超过2小时的不收费;超过2小时的,第一个小时收费2元,以后每小时加收1元,全天累计最高收费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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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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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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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0.00元/个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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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家免费办理必要数量的人员、机动车出入证(卡),补办交纳工本费。

浮动

幅度










小区物业咨询投诉电话:XXXXXXX  物业主管部门举报投诉电话:8779866   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电话:8716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