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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送达公告(金乡县巨森建材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6-09-29 08:45 信息来源: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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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金乡县巨森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EXFJJ26;

住所:金乡县城中心东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宁;

成立日期:2017年11月28日;

经营范围:建材、电线电缆、机械配件、文体用品、皮革制品、机电设备、环保设备、针织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日用百货、耐火材料、轴承、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通讯器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金乡县巨森建材有限公司涉嫌冒用李宁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一案,经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定2017年11月28日设立登记的金乡县巨森建材有限公司,其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李宁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的事实成立,并将调查结论《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决定书》(金市监认字〔2026〕5号)推送我局,建议依法撤销该公司设立登记。

我局认为,金乡县巨森建材有限公司冒用李宁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申请设立公司,应当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和有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因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未联系上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拟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金行审撤听告〔2026〕6号),我局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于2026年7月30日在金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了公告送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符合撤销登记的条件,我局决定:

撤销金乡县巨森建材有限公司2017年11月28日的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向金乡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因通过公司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未联系上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金行审撤字〔2026〕6号),现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9月29日